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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主令控制器参数

发布时间:2023-07-31 01:39:51
株洲市主令控制器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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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企业应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实施规则》要求完成自我评价,在“自我声明符合性信息报送系统”(http://sdoc.cnca.cn)报送产品符合性信息,并对产品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产品符合性信息报送成功后,系统生成“强制性认证产品符合性自我声明”(式样见附件3)视同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续监督管理要求相同。 对于《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改革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的公告》(2018年第11号公告)、《市场监管总局 认监委关于进一步落实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及实施方式改革的公告》(2018年第29号公告)和本公告发布的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汇总产品清单见附件2),2019年12月31日前,企业可自愿选择第三方认证方式或者自我声明评价方式,鼓励企业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2020年1月1日起,只能采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不再发放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2020年10月31日前,仍持有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应按上述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要求完成转换,并及时办理相应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注销手续;2020年11月1日,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所有适用自我声明评价方式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指定业务范围。 四、调整电信终端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要求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再将YD/T993《电信终端设备防雷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作为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标准。 依据公告附件《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的产品清单 》,QT101主令控制器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方法而适用强制性产品认证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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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梁桥式起重机按桥架方式分为支承式和悬挂式两种。前者桥架沿车梁上的起重机轨道运行;后者的桥架沿悬挂在厂房屋架下的起重机轨道运行。单梁桥式起重机分手动、电动两种。手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各机构的工作速度较低,起重量也较小,但自身质量小,便于组织生产,成本低,适合用于无电源后搬运量不大,对速度与生产率要求不高的场合。手动单梁桥式起重机采用手动单轨小车作为运行小车,用手拉葫芦作为起升机构,桥架由主梁和端梁组成。主梁一般采用单根工字钢,端梁则用型钢或压弯成型的钢板焊成。电动单梁桥式起重机工作速度、生产率较手动的高,起重量也较大。大连渤海起重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原大连渤海起重机厂),于2011年4月与欧洲起重设备龙头企业-西班牙GH公司达成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实现了“强强联合”,为打造国标和高端欧式起重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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桥式起重机作为一种重要的物流机械,广泛应用于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但由于历史原因,我国桥式起重机设计沿袭了前苏联的设计理念,使得工业起重机的安全系数裕量大,体积和自重大,能耗高。桥式起重机在不降低起重机使用性能的前提下降低起重机的净空高度、自重和噪音,不仅可以节约钢材的用量、降低设备的投资成本,同时还会因为欧式起重机的净空高度降低和起重机的轻量化设计,减轻桥架和厂房建筑结构的承载需求,从而节省大量基建投资。桥式起重机将成为未来发展的一个重要方向,这对于推动桥式起重机向轻量化、节能环保发展,提高起重机的整体水平具有长远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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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国务院关于加强质量认证体系建设促进全面质量管理的意见》(国发〔2018〕3号)和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进一步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彰显强制性产品认证“保安全”本质属性,按照必要性和最小化的原则,现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和实施要求作出如下调整。 一、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18种产品(见附件1)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相关指定认证机构应注销已出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可根据企业意愿转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认监委注销相关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所涉及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业务范围。 二、扩大自我声明评价方式实施范围 将17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见附件2,备注“新增”的产品)由第三方认证方式调整为自我声明评价方式。 三、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要求